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停業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停業損失保險地震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直接因地震事故所致承保地址內財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完全無法營業所致之停業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述所列地震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仍視為同一次危險事故辦理。
所稱地震係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記錄之自然地震為限。
貳、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自負額為二個連續營業日之損失,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凡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起算,其確定停業期間不超過二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確定停業期間超過二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責任。
參、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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