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有之貨物,因使用其自有車輛於裝卸或運輸途中發生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依照本附加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貳、定 義
「貨物」係指與被保險人營業有關之商品或與營業有關之受託物品。
參、賠償限額
1.每一事故每一車輛之賠償金額新臺幣伍萬元。
2.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金額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肆、自負額
在本批單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所致任何一次損失金額,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新臺幣貳仟元,本公司僅對超過部份負賠償責任。
伍、特別除外事項
1.因蟲害、發黴、腐敗、生鏽、折舊或自然之原因所致貨物之毀損或滅失。
2.因延遲交貨所致之損失或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3.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4.貨幣有價證券、郵票、珠寶、鐘錶、金銀條塊、玉石及其製品,毛皮或動植物之毀損或滅失;但經特別約定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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