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火災保險停業損失險附加條款(甲式)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8000070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2019/04/09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火災保險停業損失險附加條款(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直接因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之危險事故所致承保地址內財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完全無法營業所致之停業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毛利:係指營業收入總額減去營業成本總額。
二、非持續費用:係指於停業期間內不必繼續支付的費用。
三、停業損失:係指停業期間內,被保險人完全無法營業,所減少之營業毛利扣除不必繼續支付之各項非持續費用,營業毛利之計算依停業前六個月帳簿、日記簿或財務報表記載計算所得之平均。
四、停業期間:指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停業時,期間之計算,以發生停業損失時起,至被保險人以最大努力最快速度恢復營業止,所需之實際營業日數總和;該停業期間雖延至本保險契約到期日以後,亦不受限制。
參、保險金額
指以約定之每日賠償額度乘上最高賠償日數作為計算保險金額之基礎,但被保險人得就實際需求約定停業期間每日賠償額度及最高賠償日數。
肆、賠償責任之限制
對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停業損失,除本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僅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若約定每日賠償額度高於實際停業損失時,本公司最高以該實際停業損失賠付之。但如有營業淨損時,每日賠償額度以持續費用扣除營業淨損後之金額為限。
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為賠償者,此項賠償金額應自保險金額中扣除。但被保險人重新恢復營業後,要保人得按日數比例加繳保險費,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定保險金額。
如未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定保險金額者,若再有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之餘額負賠償責任。一次或多次理賠之賠償金額累積達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伍、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自負額為二個連續營業日之損失,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凡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起算,其確定停業期間不超過二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確定停業期間超過二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責任。
陸、理賠文件之提供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需予理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儘速提供停業前六個月之帳簿、日記簿或財務報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本公司進行理賠金額之計算。
柒、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停業損失:
一、其他附帶損失。
二、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三、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者。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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