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業利潤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8000070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2019/04/09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商業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營業利潤損失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營業利潤(Gross Profit)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銷貨成本(Cost of Goods Sold):係指期初存貨加本期進貨減期末存貨,本期進貨應扣除進貨折讓或退回。期初存貨及期末存貨之計算應依被保險人採用之一致性會計處理原則辦理。
二、非持續費用(Non-continuing Expenses):係指於營業中斷期間不必繼續支付之費用。折舊之計算應依被保險人所採用之一致性會計處理原則辦理。
三、營業利潤(Gross Profit):係指營業收入扣減銷貨成本及非持續費用。
四、營業收入之減少(Reduction in Turnover):係指承保事故發生所致補償期間內營業收入與所對應期間標準營業收入之差額。
五、補償期間(Indemnity Period):係指因承保事故發生而致營業中斷之期間。該期間之計算,自承保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至營業恢復到損失發生前之狀態為止。但最長不超過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最大補償期間。
六、營業收入(Turnover):係指被保險人於營業處所經營業務,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已收或應收之金額,該金額應扣除銷貨折讓或退回。
七、營業利潤率(Rate of Gross Profit):係指承保事故發生日前一會計年度之營業利潤除以該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之比率。
八、標準營業收入(Standard Turnover):係指承保事故發生日前十二個月中與補償期間所對應期間之營業收入。
九、年營業收入(Annual Turnover):係指承保事故發生日前十二個月之營業收入。
十、連續工作天(Consecutive Working Days):係指被保險人於正常營業情況下之實際工作日數總和。
前項第五、六及八款之營業利潤率、年營業收入及標準營業收入之計算,應依據經營趨勢調整,並就承保事故發生前、後營業之變異,以倘若未發生承保事故之情況予以必要之調整,使調整後之數額儘可能合理接近出險後相關期間倘若未發生承保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可獲得之經營結果。
參、保險金額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實際需求,就預估之營業利潤損失約定保險金額,並詳填於保險金額估算表。
前項保險金額之計算,應以十二個月之營業利潤為基礎。倘補償期間超過十二個月時,保險金額依比例增加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並得依實際需求,就製作或準備本公司要求之理賠文件等相關資料所須支付之必要且合理費用,約定加保之保險金額。
肆、賠償損失範圍
第一條營業利潤損失之理賠,於營業收入之減少(Reduction in Turnover)及額外費用之增加,分別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營業收入之減少,係指補償期間(Indemnity Period)內所減少之營業收入(Turnover)而導致營業利潤之損失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營業利潤率(Rate of Gross Profit)×[補償期間營業收入與標準營業收入(Standard Turnover)之差額]
二、額外費用之增加,係指承保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營業收入損失,於補償期間所支出必要且合理之費用,但該費用不得超過因此所減少之營業利潤損失金額。
前項營業利潤損失需扣除補償期間內因營業中斷而停止或減少支付之費用。
倘保險金額低於全年之營業利潤[年營業收入(Annual Turnover) × 營業利潤率]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營業利潤之比例負賠償之責。當補償期間超過十二個月時,前述營業收入依比例增加之。
伍、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其自負額為自承保事故發生之日起最初五個連續工作天(Consecutive Working Days)之損失,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凡自損失或保險事故發生時起算,其營業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個連續工作天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其營業中斷期間超過五個連續工作天者,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陸、替代營業條款
於補償期間,如在原營業處所以外之其他處所,被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所生之營業收入,應列為補償期間營業收入的一部份。
柒、未投保持續費用條款
如有任何一部份持續費用,於投保時未包含在營業利潤保險金額項下,則於理算額外費用時,保險人僅負比例分攤責任。
其計算公式:
額外費用 × 營業利潤保額
營業利潤保額+未保險持續費用
捌、保險費調整條款
倘保險期間之實際營業利潤低於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應按比例退還差額部分之保險費,但最高不得超過按保險金額所計算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當最高補償期間超過十二個月時,其營業利潤應按比例調整之。
即使已經發生損失賠償時,仍應依損失未發生情況下之營業利潤與保險金額之比例退還差額保險費。
前項實際營業利潤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申報。
玖、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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