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至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及其他批單中有關"實際價值"一辭皆以"重置成本"代替。亦即"實際價值"一辭中折舊之因素一律不予考慮。所謂”重置成本”係指修復、重建或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地點之建築物或裝修,或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成本。
貳、本保險契約對下列各種保險標的物不以重置成本之基礎承保:
1.貨物(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半成品、成品)及商品。
2.他人之財產。
3.帳冊、摘錄、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資料卡及其他記錄(包括資料軟片、磁帶、磁碟、磁鼓、記憶體、錄影帶、碟影片、微縮影片及其他磁性記憶體或儲存媒體。)
4.金屬浮雕、照片、藝術人像、大理石製品、銅製品、古董傢俱、古董書籍、古董銀器、磁器、古製玻璃器及其他古玩、裝飾品、藝術品。
參、有關財物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應儘速加以妥善修復、重置或置換,本公司始得依照本條款負擔賠償責任。若被保險人不願或不能修復、重建或置換受毀損或滅失之標的物,本重置成本條款不適用,而改以實際價值為準,負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
肆、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拆除或修復建築物所增加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伍、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下列各項金額中,孰低者為準:
1.已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2.回復至發生事故前同一地點同一使用性質之該保險標的物重置成本。
3.修復、重建或置換該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之實際所需金額。如按重置成本基礎計算之賠償金額小於按實際價值基礎計算之賠償金額時,被保險人得選擇以實際價值為補償基礎。但最高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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