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條件,除另有規定外,並約定事項如下:
一.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的變動、增加或改良致實際價值增加者均予自動承保,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 被保險人應於每三個月後七天內將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如逾定規定通知之日不為通知時,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作為該三個月之保險金額據以計算保險費。
三. 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之增加幅度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範圍時,被保險人得隨時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加保險金額,未經被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時,本公司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之增加部份不予自動承保。
四. 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契約時,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被保險人應先交付之。保險期間屆滿時,如全年累計應付保險費超過已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
五. 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如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應補交該增加部份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超過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部份計算之,該超過部份並以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 計算期間以自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之日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
六. 前述之保險金額自動增加百分之十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三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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