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所產生之下列費用:
一、搬運殘餘物
二、拆除或分解受損保險標的物
三、支撐保險標的物
四、清除保險標的物
本保險契約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位於承保處所內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清除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不論該其他保險契約是否承保本項殘餘物清除費用,本公司對本項清除費用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承保同一標的物同一保險事故之總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本公司於評估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時,本項清除費用不予計算在內。但於理算賠款時,本項清除費用仍應與財產之損失金額合併計算,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營建、修復或拆除建築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不只一項時,分別適用本條款。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最高以各分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所生之清除費用亦受上述各項賠償金額之限制。各分項清除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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