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執行政府法令規定,於重建、重置或修復保險標的物所發生之下列費用:
一、因拆除任何未受損保險標的物之額外費用。
二、在其他地點重建、重置或修復另購置之他建築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不包括土地成本),但不得高於在原處重建、重置或修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
本條款之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前述一、二項之總額為限。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執行任何有關污染之法令規定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有責之關係人故意不執行主管機關通知被保險人修改或拆除保險標的物所致之拆除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但該項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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