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經雙方同意,因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所致下列之每一損失,應視為一次單獨損失。
一、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任何七十二小時內所發生一次以上之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本條款所稱之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或
二、在一特定期間內,任何河流、溪流之水位連續高漲、氾濫或此等河流、溪流堤岸塌陷而導致洪水發生,或
三、因任何一次自然現象改變引起海潮或連續海潮所導致之洪水。
若前項第一款之情形發生,而地震或颱風及洪水發生之時間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但七十二小時之時間超出本保險契約終止日期,本公司對此等期間之損失,視為完全在保險期間發生,仍負賠償責任。
但本公司對發生於保險契約生效日期前或終止日期後之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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