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毀損或滅失,並於貨物水險保險契約效力終止後始發現者,經適當調查仍無法判定損失發生時間是在貨物水險保險契約終止之前或之後,若貨物水險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同意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損失賠償責任,本公司亦同意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損失賠償責任。
本損失分攤責任之約定不影響本公司與貨物水險之保險人對損失分攤比例之最後約定。
若本保險契約與貨物水險保險契約各有不同自負額約定時,雙方保險人於賠償各自之百分之五十損失時,應扣除各自約定自負額之百分之五十。
本條款僅限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運抵承保處所時,對所有保險標的物及容器必需依實際情況儘速進行查驗是否有明顯破損,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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