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16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3/31
承保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不得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上述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本公司以暫保方式予以承保,並自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時即開始生效,且於下述三種情形中之任一情形發生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新取得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滿九十天者;或
二、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已通知本公司,且已增加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者;或
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屆滿者。
上述暫保責任仍受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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