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附加條款(一般營業處所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16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3/31

承保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鄰近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無法進入保險標的物處所或使用保險標的物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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