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儲存於非承保處所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17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3/31

承保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儲存在保險契約載明地址以外處所之保險標的物(不包括半成品、在製品或儲存於製造商、經銷商或供應商處所之保險標的物),前述儲存處所包括:______________。被保險人對儲存處所疏於採行一般公認之損害防阻措施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防阻措施至少應包括:
一、儲存處所需為密閉之建築物,並針對該儲存處所及儲存物之特性,採取適當之保全及防火措施。
二、以防火牆隔離儲存物品或保持儲存物品間之距離在15公尺以上。
三、儲存物品置放位置之設計應能防止因雨積水導致損失或高於過去二十年一次之洪水位。
四、每一儲存處所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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