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保險標的物時,必須執行相關法令所產生之額外費用,但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應於損失發生後立即重建或修復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並在損失發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期限)完工;若法令規定該受損保險標的物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或修復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原保險金額為限。
二、若保險標的物受損,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而減少賠償責任時,則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亦依相關規定減少。
三、本公司對每一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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