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公權力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171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3/31

承保內容

壹、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保險標的物時,必須執行相關法令所產生之額外費用,但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應於損失發生後立即重建或修復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並在損失發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期限)完工;若法令規定該受損保險標的物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或修復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原保險金額為限。
二、若保險標的物受損,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而減少賠償責任時,則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亦依相關規定減少。
三、本公司對每一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不保事項

壹、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致下列損失,因而產生之額外費用:
(一)本保險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損失;
(二)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
(三)損失發生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或重建之通知,因而產生之損失;
(四)有關受損保險標的物中未受損部分之費用。
二、被保險人依相關法令規定,為恢復受損保險標的物達到全新狀態所生之額外費用;
三、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需支付之財產增值稅或其他費用。
貳、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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