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供應商/顧客處所屬於被保險人之財物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視同保險標的物損失所引起之營業中斷之損失。
一、所稱供應商處所係指被保險人取得原物料、組件、商品之任何供應商處所,以及被保險人之製造商工廠及設備所在之處所。
二、所稱顧客之處所係指由被保險人提供原物料、組件、商品之任何顧客處所。
三、本公司對於供應商/顧客處所內不屬於被保險人財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引起營業中斷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每一事故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一供應商/顧客之賠償責任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且每一事故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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