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品名稱
|
富邦產物未受損之建築物附加條款
|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
(98)富保研發火字第178號函備查
|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
98/03/31
|
承保內容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被保險人為執行法令而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時,則該被拋棄之未受損建築物部分,視同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之毀損。
本公司對於未受損建築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若因拋棄未受損建築物而增加銷售價值者,該增加部分視為未受損建築物之殘值,於本公司應付賠款金額中扣除。
對於前述基地之增值如有異議時,得依相關法令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不保事項
|
|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