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因上項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供應中斷時間內,若有局部恢復供應,視為供應已完全恢復。
每一事故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之營業中斷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
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
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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