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錯誤遺漏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18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3/31

承保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而錯誤或遺漏、遲延向本公司為下列事項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一、訂立契約時,對於書面詢問之告知說明事項。
二、保險標的物轉移之通知說明事項。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上述錯誤或遺漏、遲延時,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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