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客戶託修車輛,因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事項之約定辦理:
一、託修車輛部份毀損時,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
二、託修車輛全部毀損或滅失時,以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限。實際價值為新車購買價格扣除折舊(依汽車保險條款按使用年度,自用車每年折舊25%,營業車每年30%計算)後之餘額。
三、由於修理工作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車輛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託修車輛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之損失或被保險人擅自承諾非屬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給付賠款時應檢附車輛所有權人及被保險人之和解書,或共同簽署領款收據始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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