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301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5/12
承保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對保險標的物因發生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得由保險人優先指派以下保險公證人公司,進行損失理算及保險公證。若須指派其他公證人公司,得由雙方共同協商指派。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依本附加條款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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