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品名稱
|
富邦產物損害防止附加條款
|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
(98)富保研發火字第303號函備查
|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
98/05/12
|
承保內容
|
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本條款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若遭受現實而急迫的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指派前往救助之人員,為了防止、保護、恢復保險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分所致合法且必須之費用,不影響本保單之效力,但被保險人或本公司為復原、施救或保護保險標的物所為之行為,倘有損失時,被保險人不得放棄對任何保險標的物之權利,本公司亦不同意這些拋棄的權利委付。
上述行為所致之費用,應由本公司和被保險人,依據各自之受益大小負比例分攤之責。
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
|
不保事項
|
|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