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貨物彈性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98)富保研發火字第42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98/08/20

承保內容

壹、茲經雙方同意,當承保事故發生並造成貨物損失時,貨物之實際價值高於貨物保險金額,則本公司自動承保實際價值高於保險金額之部分,惟最高以保單所載貨物保額之約定比例為限。被保險人應於每個月申報貨物價值憑以計算保費,並於保險單終止後三個月內結算保費。若被保險人未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申報貨物之價值者,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
貳、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依本附加條款辦理,其他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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