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大承保屬於保險標的物的機械設備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設計不當。
(二)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三)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四)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五)鍋爐缺水。
(六)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二、對於本保險契約承保屬於保險標的物的機械設備,不論是否為使用中或為清理、修理、檢查或移動而所為之拆卸、搬動及重新裝配與重新安裝過程中之機械均可適用,但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三、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需先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且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最高賠償責任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
貳、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保險單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約定事項,仍適用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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