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機械故障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10001308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1/09/17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一、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擴大承保屬於保險標的物的機械設備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設計不當。
(二)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三)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四)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五)鍋爐缺水。
(六)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二、對於本保險契約承保屬於保險標的物的機械設備,不論是否為使用中或為清理、修理、檢查或移動而所為之拆卸、搬動及重新裝配與重新安裝過程中之機械均可適用,但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三、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需先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且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最高賠償責任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
貳、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保險單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約定事項,仍適用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皮帶、繩索、金屬線、鍊條、橡皮輪胎、模具或可替換之工具、蝕刻之滾筒、玻璃製品、陶瓷器、襯墊、油毛氈、篩、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料、觸媒劑)等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二、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或瑕疵(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三、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五、保險標的物之磨損、孔蝕、沖蝕、腐蝕、鏽蝕、鍋垢及其他耗損。
六、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任。
七、在任何求償、訴訟或其他程序中,當保險人聲稱毀損或滅失屬於前項第二項至第四項所規定之不保事項時,被保險人應負舉證責任。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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