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貨物預約保險附加條款(甲式)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5000191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5/09/14

承保內容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所承保之條件,除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並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之保險責任,自本保險有效期間內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進入本保險單所載之存放處所時開始。
二、被保險人應按月將該月保險標的物存放數量、單位價值及金額,於次月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如逾期不為通知時,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
三、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單時,以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並應先預收百分之七十五。
本公司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按月計算保險費,如逐月累計應收之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被保險人應即將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清付之。
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累計應收保險費低於預收保險費,本公司就預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差額部分予以退還,但應收保險費不得低於全年保險費之百分之五十。
四、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本公司依損失發生當時之實際存量與單位價值計算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據以理賠;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五、如遇損失理賠時,被保險人應補交自該項損失發生日起按賠償金額計算至本保險單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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