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自負額
因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前述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仍視同一次事故辦理。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
參、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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