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8000044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2019/03/04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本附加條款所稱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
二、洪水: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參、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肆、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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