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竊盜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8000069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2019/04/09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貳、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處所: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處所」係指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包括可以全部關閉之車庫及其他附屬建築物,但不包括庭院。
(二)、竊盜: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竊盜」係指除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與其同住之人以外之任何人企圖獲取不法利益,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並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而從事竊取、搶奪或強盜之行為。
參、賠償總額之限制
本公司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之賠償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保險標的物之總保險金額為限。
肆、危險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被竊盜情形,提出損失清單,並儘可能採取必要步驟,協助偵查尋求竊盜犯,及追回被竊盜保險標的物。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並於七日內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
伍、部分損失之賠償
任何一套或一組保險標的物遇有部份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份對該套或該部份在使用上之重要性及價值之比例,作合理之賠償,不得因該損失部份即將該套或該部份視為全損。
陸、保險標的物追回之處理
被竊盜保險標的物經本公司賠償後,其所有權應歸本公司,如經追回,被保險人願意收回時,被保險人應將該項賠償金或代置費用退還本公司。
柒、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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