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1000090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1/08/03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前述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仍視同一次事故辦理。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
參、特約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違反下列約定事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一)、被保險人應善盡責任維護保險標的物之完好,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保險標的物遭受本附加險所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依政府相關法令維持保險標的物之人造斜坡及擋土牆之完好。
(三)、遇有下列事項時,被保險人應通知本公司:
(1)在保險標的物之地下、週遭、鄰近有開挖情事。
(2)在保險標的物週遭土地或環境已發生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情事。
肆、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清理殘餘物或恢復原地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七、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之損失。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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