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8000069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2019/04/09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LossSustained),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貳、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租金收入:係指承保保險標的物,出租他人使用部份,若未發生保險事故時,所能賺取之租金收入。
(二)、租金費用:係指承保保險標的物,供自行使用部分,因發生保險事故時,致被保險人須向外承租使用,所需負擔之合理租金費用。
參、賠償損失計算期間
第一條所稱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LossSustained),係指租金損失期間所減少之租金收入,或增加之租金支出之費用。
租金損失期間之計算,以自本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起,至被保險人儘速重建完成、修復或重置該保險標的物所需要之期間為止,該期間雖延至本保險契約到期日以後亦不受限制。
肆、保險金額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預計租金收入或租金費用為準,最高以十二個月為基礎。
伍、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自負額為三天之損失,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凡自損失或保險事故發生時起算,其確定租金損失期間不超過三天者或約定日數,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確定租金損失期間超過三天者,本公司僅就超過部份負賠償責任。
陸、補償限額
本附加條款之補償金額每月以不超過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每月補償金額為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
柒、儘速復原所發生之額外費用
本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而致毀損或滅失後,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應儘速恢復其全部或部份使用功能,以降低損失。而其所生之必要且合理之額外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本項費用不包括滅火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其因而所減少之租金損失。該項費用與租金之賠償金額之合計,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捌、理賠文件之提供
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需予理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提供損失標的物之租賃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本公司進行損失之理算。
玖、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主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租金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租賃契約解除、撤銷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解除、撤銷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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