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發生之通知: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週一~週五上午8:30~下午17:30,請撥電話:(02)6636-7890 轉企業保險理賠部-火工險理賠科或請撥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09-888。
2.損失擴大之防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3.損失現場之處理: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維持現狀並拍照受損照片存證,本公司將派員勘查處理。
4.焚餘物之處理︰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得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並得查勘被保險人置存於建築物或處所內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並加以分類、整理、搬運、保管或做其他合理之處置。本公司執行前項工作不影響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要保人與保險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執行本項工作時,喪失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物,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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