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連鎖商店綜合保險停業損失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1000091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1/08/03

承保內容

壹、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連鎖商店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連鎖商店綜合保險停業損失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載明之保險標的物地址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所引起之停業損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停業:係指保險標的物因主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客觀上無法營業或營業顯有困難致無任何營業收入之情形者。
二、營業毛利:係指營業收入總額減去營業成本總額。
三、非持續費用:係指於停業期間不必繼續支付的費用。
四、連續營業日:係指被保險人於正常營業情況下實際營業日數之總和。
參、保險金額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就實際需求,約定停業期間每日最高賠償限額,並以該限額乘上六十日之金額作為計算保險金額之基礎。
肆、賠償損失範圍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致被保險人停業時,期間之計算,以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起,至被保險人以最大努力最快速度重建完成、修復或重置該保險標的物所需合理必要之期間或開始營業為止,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實際營業損失賠償,每一標的物地址每日最高賠償限額為要保書上所載明之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為六十日,該期間雖延至本保險契約到期日以後,亦不受限制。當實際營業損失超過每日最高賠償限額乘上停業日數之總額時,以該總額為限。
前述所稱之「實際營業損失」係指停業期間內,所減少之營業毛利扣除不必繼續支付之各項非持續費用,營業毛利之計算依停業前六個月帳簿、日記簿或財務報表記載計算所得之平均。唯無帳冊資料記載者,每一標的物地址之實際停業期間每日最高賠償限額以壹仟伍佰元為限。
伍、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自負額為三個連續營業日之損失,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凡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起算,其確定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確定停業期間超過三個連續營業日者,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責任。
陸、恢復營業
被保險人以下列方法恢復營業減少因停業所致之損失,於計算損失金額時,應將該減少之金額自損失金額內扣除:
一、利用保險標的物(無論本附加條款載明之保險標的物是否已遭受毀損),以恢復全部或部份營業。
二、利用本附加條款所載地點之其他財產或其他地點之財產以恢復全部或部份營業。
三、利用本附加條款所載地點或其他地點之商品,以恢復全部或部份營業。
柒、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被保險人因採取第六條所列方式,儘速恢復營業以減輕停業損失所生之必要且合理之額外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項費用不包括滅火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其因而所減少之停業損失,且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但該項費用與停業損失之賠償金額之合計,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捌、損失通知之義務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其因而致使本公司發生損失,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賠償。
玖、理賠文件之提供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需予理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儘速提供帳簿、日記簿或財務報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本公司進行損失之理算。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前項義務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拾、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停業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停業損失;即使主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停業損失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各通路別預定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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