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賠申請書
-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 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 診斷書
- 醫療費收據
- 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 和解書或判決書
- 戶口名簿影本
-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六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二)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死亡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 死亡證明書
- 除戶戶口名簿謄本
- 和解書或判決書
-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 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 發票或其他憑證
- 照片
- 和解書或判決書
-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 汽車鑰匙
- 汽車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書及貨物完稅證明正本
- 汽車註銷牌照登記申請書(須辦妥註銷手續,但已確定被保險汽車下落而無法回復持有者,不在此限)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 讓渡書兩份(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汽車過戶登記申請書二份(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車主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 汽車異動證明書二份(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請求權人身分證名
-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合格醫師診斷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影本加蓋醫療單位與正本相符之印章)
- 同意查閱病例聲明書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請求權人身分證名
-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
- 同意複檢聲明書
-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 請求權人身分證名
-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 除戶戶口名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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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B車,A車負全部責任。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1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2. A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B車,A車負全部責任。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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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倒車未注意後方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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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追撞B車,A車負全部責任。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
A車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遭B車追撞,A車負全部責任; 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
A車轉向時,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碰撞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A車、B車皆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則A車分攤肇責50%,B車分攤肇責50%。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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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碰撞違規(或併排)停放之B車,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12條第1項第10款。 -
A車路邊起駛未讓行進中B車先行,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5條第10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 -
A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未注意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56條第1項第9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1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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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車在可以迴車、左轉路段欲迴車,遭同向之A車所追撞,A車負全部責任。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1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A車跨越雙黃實線碰撞迴車、左轉之B車,則A車分攤肇責50%,B車分攤肇責50%。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款、第60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06條第2款。 -
A車在外側車道迴車、左轉碰撞內側車道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9條第1、2、5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第5款。 -
A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左轉之路段中迴車、左轉、駛入來車道超車,遭對向之B車碰撞,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9條第2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款、第106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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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右轉彎碰撞慢車道直行B車, 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8條第1項第6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7款。 -
A車在多車道路口內側車道違規右轉,與同向外側車道之B車碰撞,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8條第1項第4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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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車直行與左轉彎A車碰撞,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8條第1項第6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7款。 -
A車未達路口中心處搶先左轉,與對向直行B車碰撞,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8條第1項第3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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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車違反燈光號誌管制﹝闖紅燈、紅燈右轉﹞碰撞依號誌行駛之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超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53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A車行經閃光紅燈路口碰撞閃光黃燈之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未減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第45條第9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A車於閃光紅燈路口直行碰撞左轉彎之閃光黃燈B車,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未減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第45條第9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幹道車於直行、轉彎都有路權優先權】 -
A車、B車行經車道數相同無號誌路口,B車為左方直行車、A車為右方車轉彎車,A車、B車路口碰撞, 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未減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5條第9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A車、B車行經車道數相同無號誌路口,A車為左方車、B車為右方車且同為直行車,A車、B車路口碰撞,A車負全部責任;但若是B車未減速,則A車為肇事主因,B車為肇事次因。 參考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5條第9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
發生交通事故時切勿慌亂,應立即打電話向警方報案及撥打本公司24小時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9-888通知,本公司將會視情況派員至現場協助客戶處理。如為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應儘速協助傷者送醫急救。為配合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要,應暫時保留現場,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本公司理賠管道多元化,可依下列管道申請:
- 被保險人或代理人臨櫃申請。
- 修理廠代辦。
- 郵寄或傳真申請。
- 網路或e-mail。
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交通事故常因加害人故意逃避或無能力賠償,導致受害人經濟生活發生困難。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保障車禍事故受害人。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人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
-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200萬。
- *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凡是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零時起發生之事故,即適用於修正後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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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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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費用:
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病房費之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 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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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費用:
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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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費用:
指住院期間因傷勢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為 限。(看護費每日以1200元為限,最高以30日為限)
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肇事車輛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而機車駕駛人因天雨路滑而自行摔車受傷屬於單一事故,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之事故,故無法賠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可以使用醫療單據副本,只要在醫療單據影印本上加蓋醫院章即可。
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