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應備文件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正本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請求權人存摺封面影本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失能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正本,及視需要之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正本。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正本。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請求權人存摺封面影本
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正本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請求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一) 大陸地區人民:
1. 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大陸配偶如有臺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則免)
2. 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二) 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士:
1. 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2. 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做成者,須經我國駐港澳機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做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給付金額從8萬元至300萬元不等。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320萬元。
- 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3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320萬元。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部分負擔。
- 掛號費:有診療事實且實際支出。
- 診斷證明書費:以申請給付之必要者為限。
- 住院之病房費差額:所住病房與健保病房之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
- 膳食費:限住院期間,每日以180元為限。
- 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5萬元為限。
-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1萬元為限。缺損五齒以上者,以5萬元為限。
- 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以2萬元為限。
當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支付。但醫療費用收據低於標準時,依收據金額認定。
- 若能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比照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常見Q&A

- 若您是車外第三人(如行人、自行車騎士),遭車輛撞擊導致傷亡,可依強制險保險契約規定,向駕駛人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若您是駕駛人,與他車發生事故並受傷,可依強制險保險契約之約定,向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向對造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若您是受害方,請向對造方(肇事方)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公司申請理賠。建議確認對造方的承保保險公司資訊後進行理賠申請。查詢承保保險公司資訊:
若您需要查詢對造肇事汽車是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承保公司名稱,可檢附交通事故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進行查詢(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
- 因車禍事故受傷或失能時,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
- 如因車禍所致受害人死亡,請求權人依照法定順位申請理賠:
第一順位: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須全體共同申請)
第二順位:死者的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第三順位:死者的孫子女
第四順位:死者的兄弟姊妹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交通事故常因加害人故意逃避或無能力賠償,導致受害人經濟生活發生困難。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保障車禍事故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