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範圍與應備文件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若您是車外第三人(如行人、自行車騎士),遭車輛撞擊導致傷亡,可依強制險保險契約規定,向駕駛人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若您是駕駛人,與他車發生事故並受傷,可依強制險保險契約之約定,向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強制險不賠付自身投保的駕駛人傷亡,但可理賠車內乘客及車外第三人。然而,當您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時,可向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此外,強制險僅理賠人員傷亡,不涵蓋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失。換句話說,強制險不賠修車費、車輛損壞或其他財物損失,僅賠償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甲先生駕車與乙先生的車發生碰撞,導致乙先生受傷且手機摔壞,則強制險僅理賠乙先生的醫療費用,而不會賠償他的手機損壞或 車輛維修費。若甲先生希望理賠乙先生的財損,則需透過第三責任險或其他商業保險處理。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給付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包含:
診療費用項目包含: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部分負擔。
掛號費:有診療事實且實際支出。
診斷證明書費:以申請給付之必要者為限。
住院之病房費差額:所住病房與健保病房之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
膳食費:限住院期間,每日以180元為限。
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5萬元為限。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1萬元為限。缺損五齒以上者,以5萬元為限。
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以2萬元為限。
當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支付。但醫療費用收據低於標準時,依收據金額認定。
若能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比照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當事故對造方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為富邦產險時,請求權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請求權人資格如下:
因車禍事故受傷或失能時,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
如因車禍所致受害人死亡,請求權人依照法定順位申請理賠:
第一順位:死者的 配偶、父母、子女(須 全體 共同申請)
第二順位:死者的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第三順位:死者的 孫子女
第四順位:死者的 兄弟姊妹
常見Q&A
交通事故常因加害人故意逃避或無能力賠償,導致受害人經濟生活發生困難。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保障車禍事故受害人。
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肇事車輛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 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可以使用醫療單據副本,只要在醫療單據影印本上加蓋醫院章即可。
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向對造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若您是受害方,請向對造方(肇事方)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公司申請理賠。建議確認對造方的承保保險公司資訊後進 行理賠申請。查詢承保保險公司資訊:
若您需要查詢對造肇事汽車是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承保公司名稱,可檢附交通事故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進行查詢(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